规章制度

建筑振动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建筑振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振动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建筑振动委员会”),登记号4058-33。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Architectural Vibration,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注:协会译名缩写为CECS。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建筑振动专业领域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依托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申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批准成立。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联合建筑振动专业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力量,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振动专业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反映会员诉求,不断提高我国建筑振动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接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依托单位是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和建筑振动专业的标准化知识;

  (二)按项目计划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三)组织会员参与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接受企业委托,协助编制企业标准;

  (五)组织开展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六)组织开展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七)编辑出版建筑振动专业的标准化书刊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评价等;

  (九)经协会批准,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一)为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建筑振动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十二)接受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安排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本委员会在建筑振动专业领域内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提出入会申请(一式两份),经本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入会。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一式两份),经本委员会批准后,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或本委员会代发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由本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并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会籍档案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个人会员和委员的会籍档案由本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会籍档案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会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本委员会秘书组: 

  (一)单位会员变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个人会员变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由本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除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可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化活动,同时,应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五条  由本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由本委员会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及本委员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委员会上报协会秘书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二)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秘书组的设立及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制定本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协会秘书处并经协会秘书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设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是在本专业领域中有重要影响的、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依托单位与有关的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协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应是热心支持或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依托单位与有关的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本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

 

  对于专业涉及面广且会员较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应按委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四、五、六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秘书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委员会同意并聘任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秘书组应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秘书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由秘书组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印章由秘书组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所分配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资助或拨款;

  (四)开展标准化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的经费及工作人员劳资、社保等财务工作,由依托单位的财务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定期向协会秘书处及本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委员或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依托单位或本委员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动议,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协会申请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和依托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0年12月9日本委员会第七届第一次委员大会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未尽事宜,应根据协会章程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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